
公告日期:2025-06-24
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并加强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制定《沈阳芯源微电子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
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独立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部门设审计负责人1名,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合理的结构。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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