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6
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台德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约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
(三)公司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未经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或挪用募集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二)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三)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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