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证券代码:688033 证券简称:天宜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5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绵阳天宜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阳天宜”)为被告。
涉诉金额:案件一 5,450.53 万元;案件二 4,678.87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目前已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鉴于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尚不确定,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绵阳天宜近日收到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川 0781 民初 6261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以及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四川北合建设有限公司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案号:(2025)川 0781 民初 6346 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
1、案号:(2025)川 0781 民初 6261 号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四川省江油市新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绵阳天宜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4、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涉及天宜上佳智慧交通数字科技产业园部分厂房及其周边土建等施工内容。合同对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随即进场施工,目前工程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截至目前,被告仍欠付原告 5,337.09 万元工程款。
5、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5,337.09 万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以 5,337.09 万元为基数,
自 2024 年 11 月 19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 LPR 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截止 2025 年 7 月 25 日,利息暂计为
1,134,427.23 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在工程款5,337.09万元范围内天宜上佳智慧交通数字科技产业园建设项目厂房三、厂房八、厂房十二、厂房十三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的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金额暂共计54,505,284.8 元)
(二)案件二
1、案号:(2025)川 0781 民初 6346 号
2、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四川北合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绵阳天宜上佳新材料有限公司
4、原告提出的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了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购施工合同》,项目涉及天宜上佳智慧交通数字科技产业园厂房七南区辅房及西区办公楼、职工食堂及活动中心等。合同对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工程内容,并已通过竣工验收。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截至起诉之日,仍拖欠工程款共计 40,613,855.60 元(含已到期质保金)。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共计 36,207,885.18 元;
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
2025 年 8 月 11 日为 6,100,350.08 元;
3.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质保金共计 4,405,970.4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74,464.03 元;
4.确认原告对 40,613,855.60 元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 46,788,669.71 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目前已采取有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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