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其他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和投资者利益,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管理流程和内部程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应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将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登记、公司董事长审批,审批完成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上述归档资料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公司证券部;
(二)证券部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证券投资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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