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2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单个或部分对象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
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依据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
交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相关信息尚未泄露、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相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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