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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11 19:52:14 股吧网页版
禾迈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2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促使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聘任。

第三条 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四)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二) 负责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
服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及保管相关文件,参加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五)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立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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