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31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厦 10 楼
目录
释义......3
正文......5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5
二、 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 6
三、 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 7
四、 结论意见......9
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在本法律意见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序号 简称 全称
1 禾迈公司或公司 指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 指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划 票激励计划(草案)
3 《激励计划》 指 《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4 本次授予 指 禾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之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授予事项
5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6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7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8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9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 本所 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本份《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禾迈
11 本法律意见 指 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
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5)第【07034】号
致:杭州禾迈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禾迈公司委托担任其实施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禾迈公司向 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 本所律师承诺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激励
计划有关的事实,根据禾迈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已得到禾迈公司的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 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 一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 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意见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4. 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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