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8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草案)
(H股发行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
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星环信息
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以规定的方式及时报送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
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
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
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法规、《科创版上市规则》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
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以规定的方式
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
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
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
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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