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法 律 意 见 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290 号
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 9 号广电金融中心 42 层 518038
电话:0755-2223 5518 传真:0755-2223 5528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
法律意见书
金深法意字[2025]第 290 号
致: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修订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变更”)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 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修订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变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时,本所律师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形成合理信赖,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涉及境外法律或其他境外事项相关内容时,本所律师亦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变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变更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正 文
一、关于本次变更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变更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本次变更,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程序:
1. 2025 年 7 月 1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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