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688022 证券简称:瀚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61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
涉案的金额:货款本金 91,046,327.13 元以及违约金 364,564.67 元(以
91,046,327.13 元为本金,自 2024 年 6 月 29 日起按照 LPR 的 1.5 倍为利率,计
算至实际付清欠付货款本息之日,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为 364,564.67 元);
律师费 150,000 元;财产保全担保费 36,636 元。(以上暂计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的诉请金额合计 91,597,527.8 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的本金为 91,040,669.13 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结果:1、被告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瀚川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 48,326,447.71 元及逾期付 款利息损失
(以 48,326,447.71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6 月 29 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且以最多再付 848,145.12 元为限),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2、被告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 100,768 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3、驳回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尚未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后续执行进展而定。
截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32,179,592.93 元。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源”或“被告”)就电池生产线的各个子系统先后签署了多份销售合同,公司对此合同及与客户的合作给予高度重视,合同正式签署后,公司便启动了设备生产与交付。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各台设备并提供了质保等售后服务,但华立源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及股东利益不受侵害,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了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赣 0802 民初 4669 号】。该诉讼案件的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
《关于公司提起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二、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赣 0802 民初 4669 号】,一审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 48,326,447.71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 48,326,447.71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6 月 29 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且以最多再付 848,145.12 元为限),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2、被告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及财产保全保险费 100,768 元,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3、驳回原告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99,797.6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04,797.64 元,由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32,246.56 元,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272,551.08 元(限江西华立源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启动强制追缴程序)。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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