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长报告其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报告义务人在该等信息尚
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2.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 提供担保;
6.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 债权、债务重组;
10. 提供财务资助;
11.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前述成交金额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市值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1. 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接受劳务;
5. 委托或受托销售;
6.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者市值1%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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