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和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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