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具有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在委员范围内过半数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八)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价;
(九)提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十一)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十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十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如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监督;
(十五)对公司财务部门、内审监察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评价;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阅公司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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