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广州方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具体工作。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进行对外信息披露前,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证券法律法
规和上交所相关规则,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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