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
的管理与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乐鑫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
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
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
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
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
关主体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
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
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科创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
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 10 年。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
实充分的证据。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曾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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