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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19:11:49 股吧网页版
乐鑫科技:乐鑫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
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
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及证券监管
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
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
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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