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
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第二章 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
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第三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
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
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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