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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19:11:49 股吧网页版
乐鑫科技:乐鑫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
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对外担保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第三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
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
供担保。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
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
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
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
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要
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
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
议批准。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
合同。

第八条 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
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
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
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
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
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
担保事项。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
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
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证券事务部。第十五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 3 年
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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