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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4 19:11:49 股吧网页版
乐鑫科技:乐鑫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5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管人员、股东会的有关工作人员、
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会的各
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
值 1%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 审议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 5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
值的 5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三)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 审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股份回
购方案;

(十六) 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
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失效。

(十七)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该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上述非特殊说明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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