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全体股东的
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
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监管,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监管。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
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
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
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
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公司应当将本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
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
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
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持续督导。
第八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坚持周密计划、规范运作和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公开披露的募
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
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
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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