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
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乐鑫信
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本公司的章程为准,不以公司
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依据。
第二章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会中的职工
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本公司董事会中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名额为 1
人。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
账户存储;
(三) 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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