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5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明确相关办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融资融
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规定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四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
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
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上市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
效司法裁判,显示上市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
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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