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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2 21:23:31 股吧网页版
乐鑫科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乐鑫科技2021年、2022年、2023年第二期、2023年第三期、2024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
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致: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接受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鑫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沈诚律师和宋怡律师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2023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2023 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 年第三期激励计划”)、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4 年激励计划”)、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5 年激励计划”,与前述激励计划合称为“《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披露指南》”)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乐鑫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乐鑫科技 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2022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2023 年第二期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2023 年第三期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2024 年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2025 年激
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归属数量调整之相关事项(以下合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听取相关方对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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