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八月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公司可以设置董事会办公室,并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如有)。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对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执行的事项,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三章 会议的召集、召开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如公司设有副董事长,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 2 位或 2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公司不设副董事长,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10 日和 5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信函、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本规则召集和召开,按规定事先通知所有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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