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大经营及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微创心脉医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加公司的竞争能力;
(三) 合理配置企业资源,投入产出效益化;
(四) 控制风险,加强监管。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
第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有关重大经营与投资事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根据本制度进行决策的经营投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九)其他投资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上述其他投资事项,不包括提供担保、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不得将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经营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时,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执行。
第三章 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经营投资事项(提供担保、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下同),需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
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与评估,并对投资方案进行前期拟定,提出具体的财务预案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将投资方案及方案的建议说明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经营投资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需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
司市值的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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