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
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中微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前述人员所持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按照上交所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 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
(二)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本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六) 公司可能触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七) 法律法规以及上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公司股份的,
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八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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