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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20:18:21 股吧网页版
澜起科技: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1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6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为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对监管机构、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该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价格。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
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 开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
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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