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为规范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重大信息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的行为。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
1.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公告及通函等;
2. 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连)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主管部门及相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 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4.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
5.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必须予以披露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明晰、通俗易懂,及时的报送及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定机构,董事会的全体成员为信息披露内容的责任人,并通过董事会秘书来履行这一责任。全体董事保证公开披露的文件内容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连)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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