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经营效率、经济效益的提高,确保内部控制持续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包括该等系统的任何重大变化)、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被审计单位,包括被审计的公司各部门及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 内部审计为管理层提供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和信息。其目标包括努力确保进行成本效益的监控,促进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效率性,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保证内部管理报告和外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可适用标准等得到遵守,进而保证经营的效果和效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内审部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内审部独立开展审计,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的功能,系统地提供审计分析、评价和建议。
第六条 内审部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审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业务技术和工作能力。内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七条 内审部应该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内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不存在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部门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八条 内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九条 内审部和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内审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 内审部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 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 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
(五) 本制度将在董事会的授权下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至少每年一次的检讨并形成书面检讨范围及检讨结果的详情,并进一步形成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确认其相关责任及其确认风控系统适当且有效的声明。
第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审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 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二) 财务审计;
(三) 合规性审计(包括履约审计);
(四) 内部控制审核;
(五) 舞弊审计;
(六) 重大事项审计;
(七) 各类审计调研及调查;
(八) 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 为有效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董事会授予内审部如下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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