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连)交易决策事项,维护公司非关联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澜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关连人士之间的关联(连)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连人士
第三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与本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 由本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五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六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士,或其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继兄弟、姐妹或继姐妹(各称“家属”);或
(5)由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由家属连同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6)如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以合作式或合同式合营公司(不论该合营公司是否属独立法人)的出缴资本或资产或根据合同应占合营公司的盈利或其他收益 30%(或中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百分比,而该百分比是触发进行强制性公开要约,或确立对企业法律上或管理上的控制所需的数额)或以上的权益,该合营公司的任何合营伙伴。
2.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一家公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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