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
范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
公司研究讨论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
任期 3 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
上交所仅接受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 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 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上交所监管规则认定
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
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任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1 名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披露,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 个月的,由法定代表人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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