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能力,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与协调、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等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
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五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
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或以上的
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
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审计委员会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制度的,拟辞任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任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除规则另有规定外,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委员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职权,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还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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