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法和程序,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确保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和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董事
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议事、决策以及为实施决策所做的各种安排,均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最终目的,平等对待全体股东,并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有关监管机构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在每届任期中增、补选的董事,其董事任期为当届董事会的剩余任期,即从股东会审议通过其董事提名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后改选董事的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
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下简称为“职工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会中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为保证公司的经营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收购
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除应具备与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外,还应当具有至少 5 年以上专业从业经验。
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应充分披露候选
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能有足够的了解。
所披露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条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