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9 21:43:52 股吧网页版
光峰科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 3 名或以上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通过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或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名单的建
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
时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便委员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主任
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