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 3 名或以上的董
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规定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选举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通过的提案
提交董事会审议;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或新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名单的建
议,并提供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
时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便委员科学决策。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
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主任
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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