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运用公司资金对所涉及的主业范围投资和非主业
投资的统称,其中主业范围投资是指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与公司业务有直接协同效应的投资,非主业范围投资指公司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要目的,所投资标的与公司业务无直接关联。
第三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投资项目立项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按照各自的
权限,分级审批。
第五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后,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超过 5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超过 1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除《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的事项外,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公司对外投资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3%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3%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以上,
且超过 3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以上,且超过 30 万元。
董事长可在上述范围内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行使有关权利。
第八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决策权限的投
资事项由总经理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
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分期实施投资的,应当以投资总额为基础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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