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执行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进一步加强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
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且经过
半数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
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或完成相关备案程序;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能够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能够对所掌握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
案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1/3 以上董事;
(四)1/2 以上独立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并切
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五)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
聘等方式,或者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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