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
作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须追究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编制年度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有义务将年度报告需披露的信息及时向上述人员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与考量因素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
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等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指引、备忘录、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六)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七)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八)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第八条 根据《上市规则》,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因《上市规则》第 6.2.1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
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上市规则》第 6.2.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
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 6.2.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上市规则》第 6.2.3 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
务指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根据《上市规则》,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10%以上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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