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违
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根据具体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相关规则。
第二章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设个人股票账户的,须严格管理自己的
股票账户,不得将股票账户转交或借予他人炒作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
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交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
满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
出方、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
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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