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
东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股东会的组织管理和议事程序,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下称为“非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以下称为“职工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请、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制度应当由股东会审议的交易及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公司年度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会召开日失效。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公司章程》、股东会授权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
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上交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交易”“关联交易”的范围和界定范围标准以现行有效的《上市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股东、列席股东会会议的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
股等)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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