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暨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16th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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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
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致: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或“公司”,证券代码为 688007)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2 年 04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深
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05 月 25 日出具了《关于深
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
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06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
《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06 月 25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首次
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01 月 16 日出
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05 月 30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
见书》、于 2024 年 08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的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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