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
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关联方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由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公司内部治理文件规定的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
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
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债务重组;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本制度中均指人民币元)
以上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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