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上交所的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如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核心技术人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收购人;
(九)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十)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股价敏感或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保密该信息,并不得泄露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
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该等信息并可在上交所网站查阅。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网站为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刊和上交所网站。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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