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所提出的公司董事
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薪酬原则
公司董事实行津贴制度。若非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则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不再向其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原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及公司实际经营发展
情况,结合市场、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及个人能力、对公司贡献程度等等,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确定薪酬。
第六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执
行的内部薪酬制度确定及执行。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
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
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状况;
(五)公司发展战略;
(六)公司组织结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等。
第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
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以前”,都含本
数;
“过半数”、“过”、“以外”、“超过”、“低于”、“多于”、“少于”,都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规
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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