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有效开展,确保内部审计对内部控制风险的评估质量,为管理层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企业运营的效率及效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具体实施定期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审计部独立设置,隶属于公司审计委员会,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九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设 1 名负责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业务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履行职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经营信息数据、交易往
来信息数据等,除向上级汇报公开外,不得泄漏,负保密责任。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 1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1 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1
次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2 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要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 1次。
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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