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以下简称“ESG”)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环境、社会及治理(ESG)发展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并由 3 名
或以上的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董事长担任,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与 ESG 委员会人数少于本工作制度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相关的战略规划,并指导公司相关工作的实施;
(五)关注对公司业务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并提出相应建议;
(六)审议公司年度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报告;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另有规定外,战略与 ESG 委
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
开。
会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
时限限制。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便委员
科学决策。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
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主任委员(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委员履行主
任委员(召集人)职责。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
与 ESG 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
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包括本人现场出席
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第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范围、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与 ESG 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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