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3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
的法律意见书
目录
释义 ...... 3
引言 ...... 6
一、本所及本所律师简介...... 6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介绍...... 6
三、声明...... 7
正文 ...... 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9
四、发行人的设立...... 13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行人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3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3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25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7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8
二十、对本次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查...... 28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29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 0932-1 号
致: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指派张琦律师、高金榜律师、吕荣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出具浙六和法意(2025)第 0932-1 号《关于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公司、 指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准科技
本所 指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指派的经办律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泰联合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指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A 股 指 在中国境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交易的普通股
股票
本次发行 指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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