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管理,防范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中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对于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公司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行为,并建立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
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管理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方面的具体职责为:
(一)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调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情况;
(二)按相关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告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三)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长以及总经理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公司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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