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
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的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交
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上交所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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