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单位
或自然人。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公司召开股东会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当日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为有权参加公司股东会的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第四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公司及其他人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五条 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规定确定。
第六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及对外投资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召开的条件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规定董事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 10%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本项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九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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