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
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并保管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和决议等文件,财务部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负责建立和更新关联交易台账并及时沟通预警,共同配合协助审计委员会切实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三条 关联人的认定
(一)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与本项第1目、第2目和第3目所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6、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7、由本项第1目至第6目所列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独立董事除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8、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在交易发生之日前12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12个月内,具有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三)公司与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关联交易的认定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十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十三)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
(四)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原则;
(五)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六)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七)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
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关联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相互代为承担成本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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